《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醉酒驾驭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束缚至酒醒,撤消机动车驾驭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官员莫王松被查出驾驭时体内酒精浓度超出“醉驾”规范两倍多,醉驾现实板上钉钉,且无任安在情理上能够遭到分外关心的“特殊情况”,理应依照醉驾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正如法学专家所言,醉驾是“行为犯”而非“成果犯”,只需有醉驾行为存在,就能够科罪,而非等醉驾形成消沉结果才行,更甭说醉驾后要开多远,才该遭到刑事处分。假设“开得不远”成为醉驾免刑责的判例,那往后醉驾超越500米、1000米,是不是?这必然会扰乱自在裁量权。更让人生疑的是,法院竟然将该案子档案视为“国家机密”结结实实地捂起来,这又是凭什么呢?要知道,只要触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时,法院才有理由回绝揭露判决书和檀卷。而官员醉驾成“国家秘密”又是根据的哪一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