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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10日、罚4350元、扣42分!鹤峰男子酒驾肇事逃逸被查处

时间: 2023-09-02 08:03:42   作者: 开云综合官网地址

  8月13日上午8时许,鹤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指挥中心派警,在容美镇某处,一台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追尾正在红绿灯等待通行的小型一般客车,两车在路边协商时,摩托车径直逃离现场。

  接警后,值班民辅警迅速赶往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调取道路监控发觉,7时56分该摩托车边骑车边玩手机,撞上等红绿灯的小型一般客车,简要协商无果后驾车逃离现场。

  摩托车一溜烟跑了,民辅警经过2小时的走访追踪,最终在一摩托车修理店内发觉了驾驶人刘某的踪迹,民警当即通知刘某到事故中队接受处理。

  刘某到案后,民警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84mg/100mL,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74.4mg/100mL,其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讯问,驾驶人刘某对自己酒后驾车追尾小型客车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供认不讳,事故双方当事人经协商损失已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之有关法律法规,民警对驾驶人刘某肇事逃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驾驶证记9分,罚款1900元的处罚;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驾驶证记9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对其未取得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驾驶证记9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对其骑车看手机妨害安全驾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驾驶证记3分,罚款50元的处罚。目前,刘某被鹤峰交警合并处以驾驶证记42分罚款4350元,并处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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